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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339 |
| 課程名稱 |
保險從業人員民法運用實務班 |
| 課程日期 |
2026-10-29~2026-10-24 |
| 課程時間 |
星期四18:00-21:00(12/10暫停一次) |
| 時數 |
24 |
招訓對象及 資格條件 |
學 歷:高中/職(含)以上
年 齡:年滿15歲以上
資格條件:學員學歷為高中職以上,從事保險業已取得保險營業員證照,或對保險有興趣者(有上過相關課程為佳)。 |
| 課程詳細資訊 |
10/29
民法總則與保險-簽名與文字數字辨認、權利能力(失蹤、死亡宣告與保單之處理)、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相關保險及法律問題、監護宣告(包括意定監護)、監護人之權利義務、輔助宣告、意識不清時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保戶失智或變成植物人之後續處理)】、借名契約與保險利益
11/5
民法總則與保險-住所與送達之關係、住所與保險利益之認定、單獨行為與變更受益人之時點、保險法第64條違反告知是否屬於民法之詐欺、部分無效對契約效力之影響、代理、消滅時效如何計算(確保保險人不會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理賠)、誠實信用原則與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關係等。
11/12
民法債編與保險-契約何時成立、續約何時成立(續保是要約或是要約引誘?)、不當得利(被保險人未親簽自始無效,保險人返還保費、保險契約被解除前已理賠之保險金是否需要返還)、侵權行為(一般、共同、僱用人責任之認定)、損害賠償方式、車禍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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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與保險-業務員在保險地位當中扮演之角色(眼耳原則)、業務員受領保戶告知體況、透過業務員辦理復效、變更受益人後交給業務員但尚未通知保險公司等情形之效力、代位與保單強制執行
11/26
民法親屬與保險-親屬種類、結婚後保單規畫方式、民法之結婚規定與結婚會產生之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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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與保險-離婚之規定及今年之修正、感情生變或離婚後保險應如何處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親權行使與保單效力
12/17
民法繼承與保險-繼承編規定、繼承人與繼承順位、應繼分及特留分、代位繼承、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等
12/24
民法繼承與保險-受益人之類名指定與具名指定、受益人指定之方式、遺囑之種類、遺囑變更受益人之效力
知識:
保險從業人員需要大量的民法知識,透過本次課程講授,讓學員了解基本民法在各種案例當中的適用。
技能:
透過判決透過評議案件實例,讓學員了解民法及保險法之交錯適用。
學習成效:
透過此課程訓練,對民法有相當之認識,遇到客戶之法律問題或保險問題,都了解處理問題的脈絡,並有解決的能力。
駱冀耕 老師
經歷:台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 講師
保險業法遵及法務資深主管
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講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調解人
中華不動產知識交流協會民法講師
保經代公司主管及產壽簽署人、上櫃公司法務主管、銀行高端客群處專家團隊 |
| 上課位置 |
100-041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28號5樓 |
| 費用 |
4690 |
| 報名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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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1.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線上報名網站之報名順序進行資格審核,符合者將依序通知。收到通知後須於 5 天內完成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繳費及簽訂契約書,始完成錄訓;逾期未完成者將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
2.受訓費用需於報名時一次繳清。學員缺席時數若未超過總時數的五分之一,即可依規定獲得勞動部補助款(課後由勞動部撥款予學員)
3.開課日前已年滿 45 歲者視為「中高齡者」,可享勞動部 100% 報名費補助(三年內補助總額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 |
| 備註 |
【此課程由臺北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辦理】
報名時間
採線上報名
1.請先至台灣就業通:
https://www.taiwanjob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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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至在職訓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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