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認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應依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及議決會員之停權處分。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秘書長之職責如下:
-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 擬定秘書處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報請理事會,並經監事會核定後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 執行理事會決策,以及理事會核定的事務。
- 協助與支援各工作委員會、小組推展委員會業務。
- 領導秘書處工作人員,執行本會章程第五條所述之任務,服務會員。
- 積極尋求與外部機構策略聯盟的機會,以互惠、雙贏的原則,共同辦理與本會宗旨相符的活動,拓展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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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任務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