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勞動意識提升,但勞動教育仍處於萌芽階段,無論是勞方還是資方,都可能因疏忽而導致勞資爭議的產生,而我國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有訴訟外的紛爭處理機制,即為勞資爭議調解,雖然調解的程序並不像法院一樣,但仍應有基本的認知,以利勞資爭議之調解及維護自身權益。
一. 正確的處理態度:適度的退讓以和解取得雙方最大利益
勞資爭議調解的重點在於「解決爭議、問題」而非「判斷誰是誰非」,勞資爭議調解的目的為減少訴訟對雙方造成的損害,司法訴訟的過程漫長,亦需要準備許多訴訟資料及聘雇律師等成本,對於勞資雙方而言,無論訴訟的結果誰勝誰敗,其實雙方在進入訴訟的同時,就已經要付出龐大的訴訟成本,即使勝了也不一定合乎經濟成本。
為了快速地解決問題,適度的退讓是必需的,雖然眼下獲得的可能減少,但節省下來的時間成本、訴訟成本與行政裁罰卻也是爭議當事人應考量的,勞方往往無法進行長時間的訴訟,因此往往會建議勞方對於不明確的標的物設立底線,常有勞方認為某些金錢本就應該是雇主應給付的,確忽略了自己是否能提出舉證的問題,若自身無法舉證,將來走上訴訟恐怕也不易獲勝,而資方應思考勞動檢查的問題,若經裁罰在案,恐會影響後續經營。
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雇主往往無法確實兼顧各項勞動法令,故資方對於明確的違法事項,建議不要用其他任何理由不給付或短給,如加班費及勞保高薪低報等狀況,由於法令明文規範出勤紀錄須保存五年且,若以無打卡記錄而拒絕給付加班費,恐吃上2至30萬元罰鍰及公布姓名的罰責,若是因為經營困難而產生之問題,則更應與勞方協商處理,並討論以分期付款等方式處理。
二 . 明確的標的物:事先告知標的物、清楚自己的訴求、避免臨時提出額外標的物
由於勞資爭議往往需要事先準備資料以作為計算基準,故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會比較建議將申請書給與對造人知悉,以免造成對造人搞不清楚申請人的訴求,而無法準備相關資料而無法當場達成和解,而對造人若不清楚申請人之訴求,亦很可能產生不必要的臆測及想像,且無論如何,申請人與對造人都會於調解會場說明自身主張,故不事先告知對造人標的物內容,事實上並無太多實質意義。
調解當事人對於自身權利及主張都應有基本的認知,並針對自身主張的標的及說法了解,若因對於法令不熟悉而無法確認標的金額,則可先向各地方主管機構、申請機構或相關協會詢問,不管勞資雙方都應清楚爭議標的內容以及相關法令,如此才能於會議現場清楚表達自身主張,並減少雙方於會議現場發生爭執之可能及節省調解時間。
而基於以上原因,亦不建議臨時於會議現場提出額外的爭議標的物,以避免產生額外爭議,除非能具體舉證、清楚告知對方問題,否則依據經驗法則,臨時提出的爭議標的物通常無法處理,且容易讓原本已完成之部分翻盤。
三. 基礎法律認知:多問、多查、多瞭解
無論勞資雙方都應該瞭解相關法令之規範,勞動法令與民法都有相當複雜性存在,且由於爭議當事人往往會傾向以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做論述,故當事人在義務法律諮詢時,往往會得到較有利於自己的回答,但實際上通常不會真的是如此,故在徵求義務法律諮詢、調解前,建議爭議當事人應自己做些功課,對於相關法令、權利義務應有初步認知,如此一來進行法律諮詢時才能提供較準確之資訊,將有助於護自身權利之維護。
現今勞務管理顧問公司林立良莠不齊,若要委任顧問協助勞資爭議之調解事項,建議多詢問、多瞭解後再進行,以避免碰上調解黃牛,而被收取過高的委任費用,一般而言委任他人出席應以一次性收費為準,曾聽聞有調解黃牛之收費為和解金的2成、3成甚至更高,此皆為不合理之收費,且調解黃牛往往以法令威脅之方式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其實已違反勞資爭議調解之立意,對於勞資雙方皆屬不利。
四、總結
勞資爭議調解之立意為解決問題,避免雙方進入司法訴訟,故雙方皆應秉持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以避免行政罰鍰以及訴訟成本,而若雙方達成和解,則應依循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書上和解方案進行處理。
無論對於勞資雙方,產生勞資爭議都不是雙方所期待的狀況,亦可體諒部分雇主確實無法迅速具備正確的勞動法令知識,但即使如此亦不應犧牲勞工權益,故資方應盡可能的充實相關法令規範,而勞方亦應秉持勞資和諧之態度處理各項爭議,不建議雙方採用對立方式處理勞資爭議,於勞資爭議調解時應盡量避免情緒性發言或預設特定立場,畢竟,調解的目的是解決問題,而非情緒的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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