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勞工的請假類型有哪些?

發佈日期: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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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事由:有事需親自處理、無法於假日辦理時

天數:一年以不超過14天為準

注意事項:事假期間無工資

 

病假

事由:因普通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療或休養。

天數:

(1)       未住院者,一年內不得超過30日

(2)       住院者,二年內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注意事項:

(1)       病假若一年內未滿30日,工資應以半薪計,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

(2)       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3)       一般單位可對於病假提出證明要求。

(4)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期限時,且經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後,仍無法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婚假

事由:結婚。

天數:8日。

注意事項:

(1)       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2)       婚假8天不包含例假日。

(3)       婚假並以一次給、請足為原則。

(4)       婚假期間工資照常發給。

 

喪假

事由:三等親內、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過世

天數:

(1)       父母(含養、繼父母)、配偶喪亡,喪假8日。

(2)       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含養、繼父母)喪亡,喪假6日。

(3)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喪假3日。

注意事項:

(1)       由於喪假各地常有不同風俗習慣,故可申請分次給假。

(2)       喪假期間工資正常發給。

 

產假

事由:婦女懷孕、生產階段。

請假天數:

(1)       一般分娩,8星期假懷孕。

(2)       3個月以上流產,4星期假。

(3)       懷孕2~3個月內流產,1星期假。

(4)       懷孕不滿2個月內流產,5天假。

注意事項:

(1)       工作達6個月以上,產假期間工資正常發給

(2)       工作未達6個月者,產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

(3)       懷孕期間可要求資方變更較輕易之工作,僱主不得給予不利對待或拒絕。

(4)       懷孕2~3月內流產及懷孕未滿2個月內流產,可請產假;惟資方不需給付薪資,但不可視其為缺勤影響相關考績及全勤等。

 

陪產假

事由: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

請假天數:5日

注意事項:

(1)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選定其中五日。

(2)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給。

 

生理假

事由:女性生理期。

請假天數:每月一日。

注意事項:

(1)       若勞方申請生理假逾3日,併入病假計算。

(2)       生理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

(3)       若勞方病假+生理假超過33日,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資方應准假;惟該日不需給薪。

 

特別休假

事由:

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天數:

(1)       工作滿1~3年,給予7天。

(2)       工作滿3~5年,給予10天。

(3)       工作滿5~10年,給予14天。

(4)       工作滿10年以上,每1年多加1日,加至30日為止。

注意事項:

特別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給,且不得因特別休假不可視其為缺勤影響相關考績及全勤等。

 

特別休假一覽表:

勞工服務年資

特別休假日數

滿第1年

7日

滿第2年

7日

滿第3年

10日

滿第4年

10日

滿第5年

14日

滿第6年

14日

滿第7年

14日

滿第8年

14日

滿第9年

14日

滿第10年

15日

滿第11年

16日

滿第12年

17日

滿第13年

18日

滿第14年

19日

滿第15年

20日

滿第16年

21日

滿第17年

22日

滿第18年

23日

滿第19年

24日

滿第20年

25日

滿第21年

26日

滿第22年

27日

滿第23年

28日

滿第24年

29日

滿第25年以上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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