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案例討論- 第一篇
案例討論
2018-09-05 古專家專欄╱即時討論
日薪制勞工之職災工資補償
甲勞工受僱乙雇主,但非全時工作者,每週只固定在週二、四出勤,是屬日薪制勞工。按日計酬2千元,約定每月5日發薪。但乙為甲投勞保之投保薪資是30300元。今年3月1日工作時,甲在建築工地之鷹架上不慎跌落,右腳骨折,整整治療及休養至同月31日。因原領工資發生爭議,請問:
Q1:甲在3月份之工資補償應是多少?
Q2:乙可否僅就勞保傷病給付之差額補足給甲即可?問題是,勞保之傷病給付可能在4月底才會給付。
Q3:調解方案如何擬具,才符合法令?
重點提示:1、勞基法59條、22條。2、原領工資如何計算?月薪制及日薪制有何區別?
一說:甲3月份之工資補償是:甲一個月固定工作9天,正常工資是2000×9=18000元。甲3月份之工資補償是18000元。因勞保傷病可請領30300×70%=21210元。故無補足原領工資差額問題。
二說:雇主乙為勞工甲投保勞保薪資每月30300元,說明甲每月有加班,故連同加班費,甲3月份之工資補償應是30300元。因勞保傷病可請領30300×70%=21210元。故乙應補足原領工資差額30300-21210=9090元。4月5日乙發薪時僅給付差額9090元,此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有無違反?
三說:按日計酬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為原領工資數額補償時應按曆日補償。惟一例一休新法實施後應扣除8日。故甲3月份之工資補償是2000×22=44000元。因勞保傷病可請領30300×70%=21210元。故應補足原領工資差額44000-21210=22790元。4月5日乙發薪時如僅給付差額22790元,與勞基法第59條規定似乎不合。
調解方案:請資方依第三說,於4月5日發薪時先行給付原領工資44000元。俟勞保傷病給付撥入勞方帳戶後,就得抵充之金額再予返還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