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今天(21日)正式公告《勞基法》修正條文。
總統府今天(21日)正式公告《勞基法》修正條文,其中勞基法第37、38條,法條中有明訂是明年1月1日實施,其他的法條則並未明定施行日期。
勞動部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些未明定實行日期的條文,自法令公布第3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從12月23日起開始實施。
需注意之新修條文:
23條:
新增工資明細需註明工資各項計算方式明細等事項。
24條:
新增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休息日出勤,前二小時按每小時工資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超過兩小時按每小時工資加給一又三分之二。
加班時數計算,未達四小時以4小時計算,4小時以上未達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以12小時計算。
(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30條之一(四週變形):
刪除不受第36條之限制。(現行36條為例假予&休假)
另外於第36條規定,每2週至少有2例假,每4周至少有8休息日。
34條:
輪班工作者,二班之間至少需有11小時休息。(尚未實施)
36條(一例一休之規定):
勞工每7日應有2日休假作為例、休假。
2週變形工時
7休1,每2週至少有4日例、休假。
8週變形工時
7休1,每8週至少有16日例、休假。
4週變形工時
每2週至少有2例假,每4週至少有8日休息日作為例、休假。
若因天災事故,而有必要於休息日出勤者,其工作時數不受32條第2項規定。
37條:
刪除七日國定假日。
38條:
年資滿半年,即享有3日特別休假。
未休特別休假,皆應轉以工資補償,若資方認為勞方未有該權利,需負舉證責任。
特別休假細節(年資與特休日數)亦有修改。
除7天國定假日和特休假部分,將於明年元旦實施,其餘修法未有明文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些條文自法令公布第3日起發生效力,也就是從12月23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