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薪酬設計合理降低人事成本,創造勞資和諧雙贏
勞工外出謀職工作,最基本的訴求即為薪資,但由於對於勞動法令及相關人力資源管理不熟悉,導致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往往會採用不合理、違法的管理方式達成目標,導致薪資往往是勞資爭議產生的肇因,故如何完善薪酬設計是現在資方經營事業的重點。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說明,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坊間常常將「全勤獎金」排除於工資外的作法,實際上是錯誤的認定,因「全勤獎金」明顯是勞工因其全月皆有提供勞務而給予之獎勵,其給予基準乃為勞工有無提供勞務,依此概念業績獎金等皆屬於工資範疇,故縮減人事成本不應以此為手段。
上文已經說明,坊間常用以低底薪高獎金作為人事成本縮減的手段,事實上其實是沒有意義的,且往往會造成勞健保、勞工退休金提繳之問題,最後反而導致人事管理成本的上升,一般而言低底薪高獎金屬於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為激勵員工提高工作績效的手段,而非人事成本管理的手段,且於今年(105年)勞保局已與國稅局合作,低底薪高獎金的薪酬設計,除非資方於申報勞工所得稅的時候一併做假,否則勞保局會依據資方向國稅局申報之資料進行投保級距之調整,故仍需重申「低底薪高獎金」之作法非降低人事成本的適當手段。
如何降低人事成本、又不影響勞工收入,聽起來似乎是不可能達成的手段,然以人力資源管理及勞動法令結合的概念,事實上是有可能達成降低成本卻不減少勞工所得的,一般而言勞工於工作職場中,可能會有勞務所得之「工資」及勞務外所得之「福利」,兩者結合則為勞工所得之「報酬」,故如何建立完善的福利制度即為縮減人事成本之關鍵,雇主可透過建立福利制度來支撐勞工家庭生活所需,例如:子女教育基金、孝親費…等等給付,對於勞工而言皆屬於報酬,但於法律上卻不屬於「工資」,故不影響勞健保、勞工退休金之提繳,故較正確的人事成本管理,應透過高福利、低工資的作法,並將節省下的勞工退休金、勞健保費用回饋於勞方,進而實際提升勞工所得,此即為不損害勞工權益並達成節省成本之作法,惟此一做法仍需要透過完整的勞資協商、溝通後,方可執行,但需確認資方認定之「福利」於法律定義確實非屬於「工資」範疇,否則仍會產生違法情事,此部分建議透過專業單位進行協助設計。
上述的作法,由於會影響到勞工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故應充分與勞方溝通後,並進行相關收益之解說、設計退休後生活規劃,便可以合理的縮減人事成本,亦由於勞方實際所得、可操控金錢增加,故也能視為激勵勞工的人力資源管理手段,並透過退休生活的規劃(例如投資型保險)提高勞工組織向心力,進而達成勞資雙方皆有收穫,並培養和諧的勞資關係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