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勞資爭議問題 -「加班費」
甚麼是加班?
一般所所謂的加班即法律上的「延長工作時間」,係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時間,而所謂「正常工時」一般是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周工時40小時、每天工時8小時(在此先不討論「變形工時」),《勞動基準法》乃勞資關係間最基本之規範,故勞資之間縱然可自行約定工時;惟不可逾越《勞動基準法》之規範,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個小時的工時,凡超過8小時的工時,在一般情況下即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
除上述情況之外,若勞資雙方原本約定時間低於8個小時,例如:勞資雙方約定工時為6個小時,因勞資雙方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因此正常工時便以勞資雙方約定之6個小時為準,而非《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8個小時,但凡超過超過勞資雙方約定之6小時之工時,都將列為加班時間。
加班費如何計算?
我國對於加班費之計算規範規定於《勞動基準法》內,而其又分為平日的加班費計算」(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休假、例假日的加班費計算」(勞動基準法第39條)。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三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範例:
小蔡每月月薪為27,000元,每日約定工時為8小時,今天小蔡在公司加班四小時,小蔡的加班費計算為:
加班時數 |
加班費計算標準 |
延長工時2小時 |
按每日每小時工資,每小時加給1/3以上 |
延長工時4小時 |
按每日每小時工資,前二小時加給1/3以上 按每日每小時工資,後二小時加給2/3以上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
每小時薪資加倍發給 |
27,000 ÷ 30 = 900 此為小蔡每日工資
900 ÷ 8 = 112 此為小蔡每小時工資
112 × 1/3 + 112 = 149此為前兩小時 每小時加班費
112 × 2/3 + 112 = 186此為後兩小時 每小時加班費
由於小蔡加班四小時 所以149×2 + 186×2 = 670
最後得到小蔡本日的加班費為670
加班是否可以用補休方式處理?
《勞動基準法》為勞動條件之基準法令,但凡優於其規所規範便從優處理,但加班費與補休孰優孰劣並非資方單一方面即可決定,故加班亦可以補休方式處理,但需經勞資雙方合意才可,且對於補休之規定建議不應低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並應給予勞方充分時間與資方協商補休日期,若最後勞方仍未申請補休資方亦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實務上法院對於補休與加班費之看法不一,而為避免爭端產生亦為保障勞資雙方權益,對於給予補休或加班費仍應以勞資雙方合意為佳,若資方單方面公告將以補休取代加班費,但勞方實際上無補休之申請,勞方可循司法管道或勞資爭議之調解進行加班費之爭取;惟若資方公告但勞方並未提出拒絕之意思表示,且亦有申請補休之事實,則發生爭議時,法院應會傾向雙方已合意以補休方式取代加班費,故對於補休以及加班費之選擇建議透過勞資會議經充分溝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