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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5-05-23 00:00 回上一頁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切記「書面申請」
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日前開會,評議數件有關育嬰留職停薪遭雇主拒絕之申訴案件,經調查發現,許多勞工有意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卻未能確實向雇主提出申請,僅以口頭或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公司如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表達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願,卻未補書面申請程序,導致日後勞工無法舉證其有完成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程序,而造成權益損失等。勞動局長賴香伶呼籲,勞工若符合申請資格,可主動要求公司先提供書面文件以確定有申請之意思表示,若只是詢問或用Line表示而未有後續申請,恐在法律上難被認定有提出申請。
勞動局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規定於103年12月13日修法公布施行,該規定為: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並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即可依法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申請,且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書面申請文件可依公司制定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提出申請,若公司未制定,勞工可至勞工保險局下載育嬰津貼申請書,向雇主提出書面申請。
若針對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規定如有疑問,竭誠歡迎企業雇主或民眾洽詢1999轉702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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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 2015-5-22 08:33
- 資料檢視: 2015-5-22 08:33
-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資料來源: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105257102&ctNode=62824&mp=11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