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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4-12-24 00:00 回上一頁
﹝新聞﹞ 104年元旦假期該如何放假給薪?勞動局告訴您
近日許多勞資朋友表示,對於元旦及1月2日放假事宜有許多疑問,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特予說明:如事業單位排定勞工1日工作8小時,雙週總工時為84小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元旦(即1月1日)及其翌日(即1月2日)皆屬法定應放假日,故該二日雇主應予勞工休假並給薪,自無補班之必要。倘事先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給付工資。
如事業單位係以調移國定休假日形成週休二日(雙週排定工時為80小時)者,且該日已經調移至其他休息日者,因當日已成工作日,無需放假,惟如勞資雙方協商調整於其他日(非限定103年12月27日)出勤,亦無不可。
因事業單位經營特性及需求並不一致,未能作統一性規範,勞資雙方可依上開規定協商調整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