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最新消息
歷年舊文 2014-12-22 00:00 回上一頁
﹝新聞﹞資遣員工時,請務必辦理資遣通報
為使被資遣失業勞工早日重回職場,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於資遣員工時,需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所在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臺北市本(103)年1至11月資遣通報公司家數為16,326家,資遣人數為23,260人;較去年同期減少1,139家(-6.52﹪)及3,048人(-11.59﹪)。雇主如依法主動辦理通報,除可免於遭受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損失外,也可讓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主動聯繫失業勞工,提供其各項就業服務措施,包括申請失業給付、辦理求職登記、提供就業諮詢與輔導等,以儘速協助被資遣員工。
有關資遣通報辦理方式,事業單位可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首頁申請案件臺北市民E點通勞動服務資遣通報,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填寫後,以書面方式掛號寄出。另為節省事業單位書面辦理資遣通報作業時間、降低寄送資費之成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供事業單位線上辦理申報作業,只需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http://www.bola.taipei.gov.tw/)首頁便民服務企業服務線上申辦,申請加入網站會員,經勞動局審核後,開通系統使用權限予申請之事業單位,該事業單位即可使用線上申辦系統辦理資遣通報。以線上申辦方式進行資遣名冊通報作業者,即可不必再以書面郵寄名冊。
如針對辦理資遣通報有相關問題,可洽詢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轉7030(就業安全科)。
-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