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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舊文 2014-11-20 00:00 回上一頁
﹝新聞﹞ 11月29日選舉日!給薪、休假怎麼辦?勞動局告訴您
103年11月29日(星期六)為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由於該日係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出勤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局進一步表示,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補假。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勞工投票。
如對於選舉日仍有放假或工資給付等相關問題,歡迎逕洽諮詢專線1999轉7015至 7019、3325、3327、3349詢問。
資料來源:http://www.bola.taipei.gov.tw/ct.asp?xItem=91005538&ctNode=62824&mp=11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