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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系列您不可不知的勞資爭議處理(一) - 勞資爭議處理途徑
【您不可不知的勞資爭議處理(一)勞資爭議處理途徑】
2022年3月21日 週一 上午9:00·2 分鐘 (閱讀時間)
訊息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曲立揚 專員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資爭議可採調解、仲裁、裁決與訴訟等途徑解決,依據類別又可分為調整事項與權利事項兩類:
(1) 權利事項: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2) 調整事項: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勞資爭議處理途徑比較表:
|
調解 |
仲裁 |
裁決 |
訴訟 |
調整事項 |
O |
O |
O(限勞動法) |
O |
權利事項 |
O |
O |
X |
X |
u 調解:
(1) 申請方式:由勞資一方或雙方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進行方式:
l 舉行地點:地方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民間團體擇一
l 由舉行會議選定之委員依雙方陳述,居間尋求和解可能
(3) 法律效力: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u 仲裁:
(1) 申請方式:調解不成立者,得經雙方同意後交付仲裁,或經雙方同意得不經調解書面提出申請
(2) 進行方式:
(3) 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u 裁決
(1) 裁決是《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工會法》中,對於雇主打壓工會、影響工會運作等行為之處理手段,裁決結果經雙方合意後等同民事判決效力,如果對裁決結果有異議,則須提出行政或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