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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與承攬能否自行議定?
【僱傭與承攬能否自行議定?】
2022年3月21日 週一 上午9:00·2 分鐘 (閱讀時間)
訊息來源: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曲立揚 專員
近年政府大力提升勞動權益,加上網路資訊發達使得勞工與雇主對勞動法的認識大幅提升,然而許多雇主為降低經營成本或誤信錯誤訊息,認為承攬為企業經營良藥,不但能節省勞健保、提繳勞工退休金等支出,更不受大部分勞動法令限制。然而,僱傭與承攬真能由雙方自己說了算?
一、勞務契約主要類型
典型勞務契約:僱傭、承攬、委任
僱傭:以提供勞務為契約目的
承攬: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契約目的,注重工作成果
委任:以”處理”一定工作為契約目的,不論結果為何
二、僱傭與承攬差異
勞動法令 |
雇傭 |
承攬/委任 |
勞動基準法 |
適用 |
不適用 |
勞工保險條例 |
適用 |
不適用 (職業工會/商業保險) |
勞工退休金條例 |
適用 |
不適用 |
就業保險法 |
適用 |
不適用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適用 |
不適用(註1) |
三、從屬性定義
組織從屬性 |
經濟從屬性 |
人格從屬性 |
屬於雇方組織體系,與同事(同僚)間屬分工合作關係 |
受僱人為他人之目的勞動,並非為了自己而工作 |
l 在雇方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與規章,接受管理與監督 l 需親自履行勞務,不得找人代理 |
四、各行業常見誤用承攬情形:
如有以下情形,即使只有其中幾項,仍有很高機率受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認定具有從屬性而屬於雇傭關係,因此衍生違法事實與相關罰則。
(1) 須出席固定例行性會議
(2) 須接受公司考核制度
(3) 須隨時待命
(4) 須符合公司作業規章
(5) 需親自履行勞務
(6) 公司指定工作地點、時間
(7) 公司指定報酬方式
(8) 公司指定作業方式與材料
(9) 公司指定是否接受案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