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相關勞動權益系列【居家辦公】
防疫期間相關勞動權益系列【居家辦公】 | 協會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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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勝綸法律事務所
防疫期間相關勞動權益系列【居家辦公】
疫情衝擊勞動市場,三級防疫持續影響,
新型態的工作模式產生新的勞動議題,
本次針對【居家辦公】一些注意事項進行分享:
一、公司實施居家辦公,勞工是否可拒絕?
居家辦公涉及工作地點變更,屬於調動,如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之規定時,勞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建議明訂管理辦法或召開勞資會議,以避免爭議。
二、公司以實施居家辦公為由減薪,是否合理?
居家辦公屬於工作【地點】之調動,與工作內容無直接關聯,雇主無理由以居家辦公名義未經勞工同意變更薪資內容。
津貼部分則需要看津貼給付名義和工作事實認定,如果是固定津貼(如:職務加給)將被視為工資的一部分不應取消;如果屬出差津貼等需達成目的才給付的津貼,沒有達成給付名義公司有權取消。
三、公司實施居家辦公,但勞工沒有相關設備,添購費用該由誰負擔?
這部分應屬於公司之營運成本,故應由公司負擔此添購費用;若勞工應公司要求在家工作,但因相關設備未完成建置而無法提供勞務時,此段期間仍屬可歸責於公司,故薪資應照付。
四、居家辦公期間工作時間該如何計算?
出勤紀錄非僅限於打卡、簽到等方式,可透過E-HR系統、APP、客戶簽單、電話、通訊軟體、群組簽到、或按時提交工作日誌等方式替代。
五、居家辦公期間加班該如何認定?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的起迄時間並給付加班費。
六、居家辦公期間工作成果如何認定?
居家辦公期間雇主難以直接監督工作狀況,可要求勞工填寫工作日誌、繳交作品等方式進行確認。
七、如疫情趨緩,是否能要求繼續居家辦公?
居家辦公雖然涉及調動,但屬於防疫臨時措施一種,如疫情趨緩而沒有繼續之必要,雇主再次調動時(恢復原工作型態),勞工應無權利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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