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鏡周刊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報導 (正式聲明)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聲明
新聞聲明
一、針對鏡周刊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報導所稱:「勞工局委託的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偏袒資方」云云,顯於事實不符,並已嚴重毀損本會之名譽,本會特以此稿進行澄明,以還原事實真相。
二、查,本會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任辦理調解事項之機構,係勞資爭議協商委外之溝通平台,本會基於委外平台的中立性、職權及法令規定,就任何勞資爭議事件均不會也不得介入發言或表示意見,亦不得表示任何立場,更不會有偏袒任何一方之可能。
三、實則,勞資協商程序是由勞動部訓練合格之調解人進行主持,並且由調解人就勞資爭議事件,基於自身專業及案件事實做出獨立判斷與建議,本會對於調解人之調解過程、調解建議與調解結果均不得介入,僅得尊重調解人之判斷。
四、是以,鏡周刊未釐清本會立場及職能、未能正確認知調解人之獨立性,錯誤報導本會有偏頗立場之情況,已然侵害本會及調解人名譽,顯有未當。本會就之再次澄清事實與重申該報導之錯誤,以維護本會名譽。
備註聲明
一.台北市勞動局於109年7月13日聲明證實,外國機構尚未經勞動部指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https://reurl.cc/exrxNK
二.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確實為「外國駐在機構」
https://reurl.cc/d0Y03V
三.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7年12月31日(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外國駐在機構經指定不適用勞基法
https://reurl.cc/8GkGag
四. 菲律賓多次強調其對於一中原則的堅定立場,否定我國國格,應無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之適用
https://reurl.cc/yZqZ3M
五.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規定: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https://reurl.cc/5lml66
六. 菲國似與我國簽締雙邊協定,尚需視其具體內容而定。
七. 若上開雙邊協定未規範本件紛爭有民事豁免,則應先視雙方有無約定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而定。
八. 若雙方未約定國際管轄權及準據法,則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準據法。
九. 本案若適用我國法,雖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仍應視雙方間之約定,適用民法解決紛爭。
十.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4條》規定: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