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是「放假日」 上班薪資計算!
轉載自由時報 2020.01.10
2020-01-06 18:13:23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總統暨立委選舉將於11日舉行,當天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放假日」,高市勞工局提醒勞工當天若需上班,資方應支付加班費,若勞工有投票意願,得以使勞工行使投票權,「放假日」雇主若未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勞工局表示,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放假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 24小時,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可行使投票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必須上班,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投票日若原是工作日,雇主需加倍給付出勤時段工資,勞雇雙方約定1月11日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除付原薪資外,雇主須額外加給6小時工資,例如以月薪36000元,換算日薪1200元(時薪150元),投票當天投票完返回工作6小時,除原薪俸外,雇主需另加付900元工資。
如果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即投票日的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須視勞工該段期間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
至於投票日若是「休息日」,加班費將比原為「工作日」的情況領得多,同為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加班費計算不同,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工資,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同樣月薪換算日薪1200元為例,加班6小時,計算方式變成150元 ×(4/3倍×2小時+5/3倍×4小時),「加班費」應為1400元。
勞工局長王秋冬強調,所謂放假「1日」指的是午前0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選舉假目的是讓勞工可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投票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工局強調,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了,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同樣也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